家庭是婚姻的产物,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01年4月28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的决定会议更是牵

动了亿万人的心弦,修改后《婚姻法》对重婚这一危及婚姻、家

庭的行为如何处理,更是这几年来人们关注的问题,笔者拟通过

本文谈谈自己对重婚的理解和认识,以供商椎。

一、重婚的概念及构成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段

时间内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侵犯了我国《婚姻法

》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系无效的行为,严重了侵犯了

家庭关系,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触犯了我

国刑法。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

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此种行为通常是采取欺骗手段获取

的,这也是我国之前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的产物,因为之前的

事实婚姻较多,导致了由于地区差异,行政机关无法核实双方的

基本,使第二个婚姻颁发了结婚证(因为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

》生效之前,我国的法律、行政规章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有条件

地承认事实婚姻的he法性)。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

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构成重

婚的,现实生活中事实上重婚行为较多。

重婚有两个必须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一个he法婚姻的存在。即依法领有一个结婚证的婚

姻或者第一个婚姻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将

在后面论述)。根据《婚姻法》第6条、第7条规定,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不是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双方必须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通常情况下,是在男或女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发给结婚证。

第二、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共同居住生活。以夫妻名义对外

共同居住生活是构成重婚的重要条件,如果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则不构成重婚,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社会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