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只要诈骗的数额达到了2000元的话,那就会被认定诈骗罪。而要是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合同诈骗行为等,那此时就不能再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该是特殊的诈骗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