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下列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5、融资租赁合同二、《物权法》中对有名合同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重视的不是合同的形式,而是公示公信原则。就是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很高,很多情况下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综合上面的介绍,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