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之中并没有对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立案规定,该罪名的立案规定具体如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