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

3、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

4、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

5、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