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内担保人是不是必须担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借条上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还清担保无效”几个字不是其本人所写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在“担保人”后签了名保证合同即依法成立。

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而不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合上面的介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