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酒类营销公司并未经过商务部认定,却在其销售商品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中华老字号”的标志和名称,该宣传足以对消费者引起误导,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一审判令销售商退还货款并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