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赠”为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两个内涵:一、子女结婚,家长为自己子女的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小夫妻双方得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二是“明确表示赠与”,办理产权证前必须出具证据证明,最好的方式是办理公证。若家长在办好产权证后或将孩子面对时才签署一份赠与合同,那就是侵犯了非本人子女一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