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该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运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我们所说的武器和弹药,是指具有直接杀伤力的各种工具.装置或其它物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炸药,例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关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武器,火器.弹丸.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也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炸药.例如:射箭比赛用的枪械,狩猎用的猎枪及子弹。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入国外(边)境。我们所说的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企图把武器.弹药通过国家(边)境。有一些绕道通道,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送军火.弹药入境;有些虽经通道,而试图通过隐瞒、隐瞒、隐瞒、隐瞒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还有一些采取藏匿、伪报等方式,为了逃避邮检和海关检查,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境(边境)等。除了军火.弹药的走私外,还包括军火.军火.弹药的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其基本情况是:(1)直接非法购得军火.弹药;(2)从海上.领海运输.购买.贩运武器.弹药;(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勾结,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作为运输.保管.邮寄或其它便利条件的;等。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4.主观要素。此种犯罪的主观故意,也就是为了使其进入国外(边)境,明知是武器弹药仍非法携带.邮寄。本罪不能成立过失。若犯罪人不知道自己携带武器..运送或邮寄武器.弹药,不能以此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刑罚。就其目的而言,一般是为了获取利益,但是否有此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综上所述,合作伙伴偷运和贩运武器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关于武器和弹药管理的制度,一旦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都是与刑罚相结合,并结合其造成的后果作出判决,轻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重则可判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