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94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吕山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原、被告签订红葡萄酒经销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享有“某”红葡萄酒在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签约后,原告为该葡萄酒进行了大量推销和宣传工作,并依约向被告购进2500瓶“某”红葡萄酒以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原告为履约积极推销,于同年9月与江苏省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大酒店)签订为期1年的购销协议,并约定原告向该酒店销售1440瓶“某”红葡萄酒,每瓶179元,每瓶利润为129元,全年可获取利润185,760元。原告还与淮安、浙江等地的经销商积极联系销售业务。在原告积极销售过程中,某大酒店告知原告,被告和浙江某公司销售该葡萄酒 的价格为79元/瓶,并且其向浙江某公司购买了该葡萄酒,基于合同约定,某大酒店解除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自己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与原告的约定,致使原告不能正常销售该葡萄酒。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合同;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还“某”红葡萄酒2260瓶,被告返还“某”红葡萄酒货款113,000元(已经支付的货款部分);判令被告基于违约赔偿原告损失185,67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反诉原告)辩、反诉称:对原告诉称主张的葡萄酒买卖和货款没有异议,但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是包销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没有对外销售和违约,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