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准后如证据不足将其释放。没有足够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关押,应当立即释放。1.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二次补充侦查中,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法院。3.第173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4.第174条应公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对被不起诉人拘留的,应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