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东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也里,男,45岁(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8号楼1门401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西城区北礼士西二条17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中德(郭也里之母),女,71岁(192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8号楼1门401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西城区北礼士西二条17号)。

诉讼代理人于国庆,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冬,男,37岁(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62楼404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199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张凤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0)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冬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也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秉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也里的诉讼代理人杨中德、于国庆,被告人刘晓冬及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张凤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晓冬于1999年8月2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8号楼1门401号门前,因邻里琐事与郭也里发生口角,其间,刘晓冬用力猛拽郭的左臂,致郭左肱骨干横骨折,桡神经损伤致左腕下垂,腕伸、指伸功能障碍,经鉴定已构成重伤(下限)。后被告人刘晓冬于1999年9月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郭也里的陈述,证人刘景洪、刘景源、杨中德的证言,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鉴定书,电话记录,被告人刘晓冬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冬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过失致人重伤(下限),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晓冬判处刑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刘晓冬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也里的诉讼代理人杨中德称,郭也里是被刘晓冬故意伤害而致左臂重伤、左腿轻伤,并为此支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5519.60元,造成误工损失人民币2800元,另需伤残补助费、赡养费、伙食补助费、健康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3776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405919.60元,应由被告人刘晓冬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单据,误工损失证明等证据,并申请对郭也里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庭审中,被告人刘晓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拉的是郭也里的右臂;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刘晓冬表示对方要求数额过高,其听从法庭判决。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张凤金申请对郭也里的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并认为:1.被告人刘晓冬拉郭也里的行为是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被告人刘晓冬的行为与郭也里的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3.郭也里的受伤原因不清;4.被告人刘晓冬无主观过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晓冬不构成犯罪,对郭也里的损失亦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冬于1999年8月2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8号楼1门502号其住处休息时,因居住于其楼下401号的郭也里(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居住在501号、503号的刘景洪、刘景源发生争吵时声音较大,其遂在楼道内与郭也里发生争执,其间,刘晓冬欲拉郭也里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因郭拒绝,刘晓冬用力拉拽郭的胳膊,致郭也里受外伤致左肱骨骨折,桡神经损伤,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郭也里所受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偏轻),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当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接郭也里之母杨中德报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晓冬,刘到派出所交代了事实经过。1999年9月5日,东直门派出所再次电话通知刘晓冬,并对其刑事拘留。另查,被害人郭也里受伤后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4341.1元,法医鉴定费人民币925元,交通费人民币96元,护理费人民币1272元,造成误工损失人民币800元,应得伤残补助人民币17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也里的陈述表明,1999年8月2日5时许,其与住在楼上的501号、503号住户发生争吵,后住503号的男子打了其一个嘴巴,将其打倒,后其觉得左腿站不住了,当其扶着楼梯扶手时,住502号的男子(刘晓冬)从身后拽其左胳膊往楼下拽,并用手打其头部,将其左胳膊拧错位;2.证人杨中德的证言表明,1999年8月2日5时许,其从屋里出来,看到郭也里扶着楼梯栏杆从5层往4层走,住502号的男子(刘晓冬)下来揪住郭说要送郭去派出所,并将郭的左胳膊反拧,踢郭的左腿,后其到派出所报案;3.证人刘景源的证言表明,1999年8月2日5时20分许,郭也里敲其家门,并对其辱骂,后郭与住503号的刘景洪发生争执,其即到派出所报案,回来后发现刘晓冬也在楼道里;4.证人刘景洪的证言表明,1999年8月2日5时20分许,郭也里在楼道里骂人,并对其殴打,其在与郭的母亲(杨中德)理论时,刘晓冬从屋中出来称要将郭送到派出所,并拽郭的右胳膊往楼下走,郭不走,后刘景源回来说民警马上来,刘晓冬即松开手,郭也里坐在楼道说胳膊断了;5.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经本院委托由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了郭也里受外伤致左肱骨骨折,桡神经损伤,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属重伤(偏轻);6.经本院委托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所作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郭也里的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7.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补充说明,证实了1999年8月2日12时许,东直门派出所接杨中德报案后,电话通知刘晓冬到派出所接受讯问,16时许,刘晓冬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事发经过,1999年9月5日,民警再次电话通知刘晓冬,刘自己到所,后将刘羁押;8.电话记录及刘晓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刘晓冬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