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收集的证据有哪些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二、违反程序获取的物证怎么办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使用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方式发现和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综合上面的介绍,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