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报批

1.批准机关

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但是实践中,“少批多占”和以“化整为零”方式进行规避批准权限的情形比较多,注意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2.征地报批前需履行的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村委会或者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并且要告知征收这块地用来做什么,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及补偿、安置途径。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调查登记,并与被征地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让村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当地政府应将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实地调查测量单和听证会的笔录和村民签字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并且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以备审批。

二、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审核上述报批材料,作出征地批文后下发到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收到征地批文10个工作日以内,由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批文在村委会或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四、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征地批文张贴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如果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在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时,应当一并提交农民的意见和听证会的笔录。

五、征地补偿款的发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当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一般征地补偿款先行发放到当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发放到村民个人。但要清楚补偿协议是由政府和我们被征收个人签订的,村委会是没有权利和我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