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逮捕的,"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天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