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而无法履行。例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等机构,是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找也找不到,更别说后续履行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许多被拆迁人都是初次经历拆迁,合同细节应该怎么约定,如何约定,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拆除协议中要更多地要明晰的内容是:一、补偿款的总额和各种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着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一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补偿款的总额和各项补偿的具体数额。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三.安置点.安置地的面积和特定位置.土地性质,即土地性质,即土地的位置价值,是住宅.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性质.土地的价值.工业或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发生争议。如签署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中所列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对主合同有重大修改,则应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而言,拆迁人许诺的补偿条件,特别是执行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可以实现,但任何事都是有备无患的,我们在签定合同时,也要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万一”,即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来督促拆迁人尽快履行合同。4.明确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许多拆迁项目要求合同签订后立即将房屋腾空,并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甚至要求拆迁补偿款,许多拆迁项目甚至要求先腾出拆迁款。后者的履行程序也存在着极大的隐患。以前一个企业客户来找律师咨询,就是这样的情况。公司与政府已就所有补偿条款达成一致,企业也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以补偿协议需要上级批准,但项目等不起作用,要求企业先行拆除设备和厂房,并且证明拆迁补偿费要与上级审批后一起交给企业。商家拆掉设备后,却被政府告知,项目规划有一些变化,暂时不用这块土地。由于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因设备自身的损失而自行拆除了数年,不但未得到解决,甚至至今连明确赔偿金额都无法确定。综合来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补偿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简单,住房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不会向拆迁户咨询,但是,在赔偿协议中所包含的赔偿条款,应当与房屋征收决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