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法定理由,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的;4.其它合理的原因需要修改。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丈夫和妻子离婚后,无论是受抚养子女的当事一方还是未得到抚养权,实际上都是可以要求孩子变更抚养权,但经常需要在变更时提出合理的理由,因此,即便对方不同意变更,诉至法院,其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将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