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百姓遇到拆迁时,为了加快进度,拆迁方促进搬迁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搬迁奖励。面对高额的金额奖励以及听起来诱人的条件,是否应该提早搬迁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例可看出,设置搬迁奖励是合法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奖励的前提基础一定是在合理的补偿基础上而不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

现实中常出现这种情况:拆迁方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拆迁户忽略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看到其他拆迁户拿到搬迁奖励,自己也会着急赶快签订协议想拿奖励。

因此,要注意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需要确定协议书上的总的补偿数额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可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如果协议上写明的补偿条件合理,不低于同等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接受奖励签字搬迁;反之,就一定要坚定立场,不要签订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