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的收入情况。(1)护士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不论受害者是否实际向护理人员支付薪酬,均应统一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在同等护理水平上工作的报酬标准。(3)受害人雇用一名护理工人,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况相同。2.护理的数量。(1)护士原则上只有一个;(2)特定情况下可能超过一个人,可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3.看护期限。(1)一般原则,在受害人恢复其生活自理能力时算起;(2)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则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照料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