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征收时,我们会接触各种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拆迁办、自然资源部等等很多机构我们都在现实沟通或者纸质文件中见到过,那么这些机构都能够进行征收吗?其实不是的,我们来看一个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对此我们也进行了如下解读:首先最直观的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征收主体仅限于人民政府,其他的公司、集体、组织都不是征收主体,尤其是现实中有的征收方会说,我们是归某某政府管的,是他们的下属,听到这种话不要轻易相信,归政府管并不代表他们是政府更不代表他们有和政府同样的权限,因此他们无权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其次,从级别上来看,负责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限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我们也都知道,关于市有地级市、县级市等,实践中,各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均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最后组织实施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行完成征收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