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规定生儿育女或未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增加生一个孩子,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定基数的1~3倍征收。(二)非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的公民,每生一个孩子,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非婚生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定基数的1~3倍,每多生一个子女。(三)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向当事人开具有关单位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四)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按照规定实施收费公示或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据介绍,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将授权各省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等。根据国家法制办的资料,《办法》出台后,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征收对象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征收情况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