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其本人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保证金即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㈢不得进行任何具体活动;(四)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持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到该银行提取退回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