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此婚姻,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不正确,应以事实婚姻对等。否则,其子女等人无人照顾和扶养。但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二人的婚姻应当无效。理由是:

邱某与毛某的婚姻在二十年后被法院判决无效,从常理上看不合理,且有人认为是事实婚姻,明显不成立……法院判决无效是正确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当时的法律可以认定他们的婚姻是无效民事行为。当时适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他们是婊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结婚属于民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无效,且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在当时,我们可以用民法通则结合婚姻法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且无效的情形一直延续到现在。二是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也有本案中的近亲结婚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消失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无效情形消失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无效婚姻情形仍然存在。根据法律的适用的原则,在新的解释和法律实施后没有处理的案件要适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以,本案法院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及高法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