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命令,国有土地房屋和拆迁土地应当予以补偿。1.第二条:为公益目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2.第三条:房屋征收和补偿应以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为原则。3.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4.第十七条: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征收房屋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由于所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用土地的原用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费等。在开征农地之前三年中,土地补偿费是开征农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六到十倍。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农用地补助费。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所征耕地的面积除以土地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个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该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市、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参照征收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受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开征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