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法医司法鉴定,确定受害人为残疾者。对此,误工费只能计算出值定残的前一天,具体表现为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的前一天。比如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4月1日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5日做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法认定:“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误工6个月,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则不能按6个月计算误工费,但只算从一月一日到四月四日。法律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确定伤残后,受害人可以获得因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伤残赔偿,如果获得伤残赔偿,则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结果予以赔偿,则不属于误工费损失。但是交通事故一栏小组的律师认为这一条文缺乏合理性。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认定为10级伤残,误工6个月,相当于损失受害人10%的工作能力,与此同时,造成受害人在6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于10%的限额工作能力丧失导致100%的工作能力不能正常工作(如腿骨折的受害人不能自由活动),绝对不能从事劳动),受害人在6个月内不能劳动,不能得到劳动报酬。如果定残时间早于6个月误工期期满,原告在定残后,如果只得到针对10%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赔偿金,对原告在6个月误工期满前的损失不能赔偿,这显然不合理。与此同时,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对何时对法医学鉴定作出规定是适当的,离受伤日期越近,受害者恢复得越差,定残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造成误工费的计算时间非常少,而且法医司法鉴定时间与伤病期距离越远,即使误工时间也可以全部得到补偿,但是,患者恢复得更好,而且他们也不太可能定残。2.法医司法鉴定表明,受害者并未构成残疾。车祸,基本上每天都在上演,全国各地,每天都有许多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一般都是因为驾驶员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如超速、酒后驾车等。误工费和意外事故有关,一般是由于车祸损失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