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阅卷手续是什么

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者是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就能够阅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已经到了审判的阶段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去法院直接进行阅卷的,但是需要先联系承办的法官。

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

另外,有的法院在律师阅卷时,可能还会要求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二、公诉机关不让阅卷怎么处理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不是辩护律师查阅的,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查阅,如果不允许抗辩律师查阅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公安机关不让阅卷那么这个时候律师是可以进行申诉的。但是主意的是,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他的是不允许查阅的。同时辩护律师是可以对材料进行摘抄和复制的,对侦查机关送到检察院的资料都是可以要求查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