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陪护费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丧葬费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精神损害抚恤金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