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嫁女性的待遇。在出嫁的农村妇女中,丈夫是居民户,但该妇女不能将户口迁入男方,导致户口未迁出,而责任田又被收回。对此种情况,村干部在发放补偿款时,以该妇女及其子女为理由不予分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这种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落户男方,在居住乡,村应保证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可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享受同等待遇。如果该妇女的户口本已经交给了她的丈夫,那么该妇女就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能享受安置补偿。2.大中专学生在农业户口上的待遇问题。大学生原籍所在的村委会,不得因学生户籍不在村而对学生享有与村民同等待遇。大学生由于就读于大中专院校而迁出户口,其父母仍然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分配资格应经认定,以保证为他们提供安心学习所需的生活费用,而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后将户口迁回,而本人在外工作,并有生活来源的,虽未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点,也不应以户口在本村确定其分配资格。3.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实务上,许多新生还没有办好户口手续,或者办理了户口手续,却没有分得责任田的情况下,决定不分配户口,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不能因户口手续没有办好而拒绝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是指土地征用人出生后才能确认的分配资格。4.对义务军人的待遇。所有现役义务兵都是农业户口,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但是已经退役的军人和志愿者,不再享受村民们同样的待遇。5.对服刑人员的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合法财产权不能被剥夺,应当享受村民平等待遇,不得因服刑而拒绝分配。6.对外国人的待遇。外来者主要是外地人从外地来到本村的农村妇女,人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如果外来人口的落户合法,都同样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7.超生儿童的待遇。在合法落户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应当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