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设计:在省以下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复议管辖,取消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管辖权,行政相对人对乡镇、县(区)、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由上一级政府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管辖,政府工作部门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也一并收到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由本级政府管辖。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