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因为不懂法律或缺乏经验的原因,往往走很多弯路,现就常见的四种错误认识作一个总结。误解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关键是要有关系”这种误解非常具有典型性,很多当事人经常询问律师在法院有无关系,以期望通过关系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可否认,在眼下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灰色现象,但这决不是主流,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案件都需要进行所谓的公关才能获胜的,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法院在内部监督方面近年来确实做了许多工作,例如五个禁止等,法官面对案件基本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你掌握的证据非常充分,基本上不用担心。其次,在程序上有保障,如果说一审法院审理不公正,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如果审理还不公平,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所以当事人需要理性面对所谓公关关系这个心结,不要一味的迷信所谓关系,到头来很有可能是花了冤枉钱却没办成事。误解二:坚持不调解,就是要按法律规定判这种误解突出表现在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调解纠纷中,部分受害人在因事故发生申请索赔时往往坚持要按法律规定项目和标准赔偿,例如工伤赔偿中一方为一个作坊式的工厂,受害人提出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往往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工厂根本没有这个支付能力,如果受害人受到律师蛊惑,一味坚持要按法律规定赔偿继而又上诉,结果往往是要面对残酷的现实:对方无钱执行不能。建议这类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务实,牢记灵活调解的原则,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拿到手的钱才是最真实的,而迷信或执迷按法律规定的天价赔偿是水中月画中饼。误解三:“窦娥喊冤”式的起诉状,洋洋洒洒长篇大论当事人有一种误解就是把自己要起诉的事情尽量写的非常详细,动辄几百字,多则上千字,一篇起诉状从怎么认识对方到自己如何诚实守信再到对方如何无情无义,写的是洋洋洒洒,仿佛窦娥喊冤一般冗长不已。这种诉状往往存在一个很大风险,即当事人在起草诉状中的自述部分一旦不留意即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从而在开庭中构成了自认,从而帮助对方当事人达到了目的。专业律师起草一份诉状讲究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即可,非常注意诉状中暴露过多信息被对方利用。误解四:迷信关系户,执迷拍胸脯包胜诉律师当事人对关系的迷信在前文中已予陈述,部分当事人迷信关系户到了听风就是雨,拿个鸡毛当令牌的地步,记得某一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某日神秘告诉笔者自己结识了某部队参谋长弟弟,可通过此层关系疏通法院,只要5万元好处费就可以放人。我当时就对此表示了怀疑并一再建议当事人慎重。可惜当事人救子心切之下最终还是被骗去了5万元。又如某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找到某律师后反复问询能否包胜诉,并说如果包胜诉就签约,某律师在利益驱动之下拍胸脯说这个案子不赢天理难容,包胜诉!放心吧!豪言一出,当事人大喜,随即交钱。结果是败诉告终。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冷静的判断律师是否诚信可靠,诉讼时一个动态过程,充满很多变化,不可能有包胜诉的律师。以上四种误解是当事人经常出现的错误,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在维权的道路上走得更理性,从而到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