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无法探访。由于案件仍在侦查.审诉.审判阶段,为了防止串供.反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允许探访的。2.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探访(这种情况极其罕见)。但须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28条规定:“被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罪犯与其居住在领土内的近亲通信,要得到办案机关的同意,接见者,应征得县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主任同意」「与港澳台或外国近亲联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3.被羁押人员做出有效判决后,即可进行探视。各地区的要求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要求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方能面见。你得跟当地的拘留所联系。4.在侦查期间(一般说来,从被拘留后3个半月内进行侦查),除办案机关外,任何人都不得透露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但此时律师只能对被羁押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无法了解案情。5.羁押期间,羁押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移送审查之日起,家属可聘用在押人员律师,通过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并查阅档案,了解具体案情,然后告知被押犯的家属,这样做是合法的。被批捕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被关押在派出所,或者是拘留场所,因为此时案件依然处于搜集证据阶段。因此,在被逮捕后,家属即使是向审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出要求,也不能探视已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以防止类似串供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