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处理不给抚养费的方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一种是上法庭。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途径。此外,有关儿童抚养费的金额,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定期支付抚养费,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如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应根据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以使对方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根据这一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的抚养费用;如果是法庭调解了离婚,除“离婚调解书”外,还应有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其中应包含对子女的抚养条款,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执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重新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则根据离婚判决书中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条款,向子女索取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