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宪法》规定,国家秘密保守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偷盗.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偷窃,是指利用秘密手段偷窃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信息或物品。暗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利用金钱、淫秽、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资料或物品。指国家秘密持有人或知情人员非法出卖.交付.告知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其他个人的行为。该条规定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若犯罪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但并未获得国家机密或情报,或未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则构成犯罪未遂。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在刑事责任年龄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非法向境外提供情报,有可能破坏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只要发现这种非法提供的情报,擅自将其所知情况通知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公民,就有可能因犯下非法提供的行为而被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