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的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尽快地稳定,防止执行问题上出现决而不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他们要求执行的财产、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执行的结果往往直接涉及到他们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以,规定比较短的执行期限,使执行工作尽快完成,有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合法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因执行延误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对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个人的,规定较长的申请执行期限,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就不存在了,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则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合上面的介绍,《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时间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