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是国家安全部门用于秘密侦查、联络等工作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安全部门用于秘密侦查、联络工作的一种手段。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技术侦查,履行安全保卫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此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因此,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分配、使用都必须严格加以规范。按照本条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进行专门管理的窃听、窃照等特种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于秘密侦听.拍摄目标的言语.活动的工具,其他如空发报话机.密码本.密码器.电子监听.截取器材等是用于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取密件.截取密件。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出售窃听、窃照等专门间谍器材。不合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生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超期销售。特种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局开展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制作、销售均受国家安全部门严格管制。专门制造间谍器材.出售在法律上属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经国家安全局明确指定,.原则上属非法生产.出售。3.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主观方面一定是为了牟利,那么也不需要太过苛求,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制造.出售间谍专用器材,一般都可视为本罪。专门化窃听器都是法律中规定的,要按照法律的方式加以使用,如果一个人通过某些非法途径进行了窃听,那么就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出售专用的窃听器材,也是一种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