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房屋评估是补偿决定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房屋评估时间距离征收补偿款的落实到位有一段距离,期间,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可能已经较之房屋评估时上涨不少。这时继续严格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显然不合理。

一、补偿数额认定中,评估报告并非唯一认定标准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因此,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二、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

对于国有土地的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其中重要的房屋价值评估环节进行具体规定,而集体土地的征收中房屋价值评估,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因此,即使房屋评估报告的制作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发生市场行情变化,仍将过时的房屋评估作为补偿依据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被征收方仍有权获得足额的补偿。此外,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有些地区的补偿标准是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