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辩护社区证明在哪里开具?

刑事案件辩护社区证明应当到居住地的社区或者派出所开具。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公民可以作为辩护人,但是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作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第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包括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正在监外执行的人;正在被执行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正在被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判处的罚金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第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在刑事诉讼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被依法拘传或拘留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依法拘留的人;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第三,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第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第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

第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可能对被告人的情况最为了解,能提供最有力的辩护的缘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情况的,可以由当事人到社区或者居住地的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成为证人也是有一定条件规定的,如果不条例相关条件规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不予承认证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