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邮。当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已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仍然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电邮只能显示收件人的邮箱地址,无法直接证明寄出人。2.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实践中已逐渐被认可。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人把短信当作离婚双方的过错存在。3.MSN.QQ聊天记录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交流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发生的沟通方式主要有QQ聊天和MSN聊天两种,但这两种证据的搜集相对困难。搜集网上聊天证据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聊天内容的证明,即聊天内容,以及聊天者个人的信息(昵称);并且这些信息一般都是假的,要借助收集到的互联网IP地址和上网使用的网络来佐证;第二,有证据表明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用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第三,IP地址.上网帐号等附属信息。从上述几个方面出发,聊天者可以与当事人对应。4.录音录像,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偷拍盗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监听器安装在他人住所以获取窃听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中进行偷拍、偷录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如确有必要,当事人可采取法律手段,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对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出内容一致的材料即可作为证据使用。5.传真、传真件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以起到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