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防建设秩序。军械、军事设施、通信设备等装备是国防的重要资产,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的国防法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和公民,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军事设施进行破坏和危害。蓄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该罪行的犯罪对象,一种是武装部队直接执行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是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设备的统称。它包含冷兵器、枪械、火箭、导弹、火药、火药、坦克、战斗飞机、战斗舰船、鱼雷、水、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设备、侦察探测设备、测绘仪器、气象保障设备、雷达、电子对抗设备、信息处理设备、军事电子计算机、工场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设备、辅助飞机、舰船、军事车辆等。第二,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建筑物、场地、设备。包含指挥机构、陆地及地下指挥工程、战斗工程、军事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地、试验场、军事洞口、库房;军事通讯、侦察、导航、观测站及测量、导航、助航志;军事公路、铁路、军事通讯、输电线路、石油输送管道;军事输送石油管道;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事设施。第三,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使用通信工具或其它手段实施指挥的信息传递,是保证部队指挥的基本手段。例如无线通讯、有线电信、光通信、移动通讯、简讯通讯等。㈡客观要件。这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破坏。造成的破坏,也就是破坏和破坏,是指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丧失正常功能。从方法上讲,既可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射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也可使用发射信号进行干扰,非法使用无线军用频率,故意违反使用规则,拆装、安装某种会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功能丧失功能的设备,也可采用破坏、击打、挖洞、撞车等暴力手段,以及偷窃通讯设备、电缆线等手段。这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修理义务而造成其过受损害。凡属实质损害行为,不论损害方式如何,均不影响构成本罪。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㈣主观要件。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泄愤报复或敌意,仍继续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抱希望或放任态度。疏忽不构成本罪。对损坏军事通信设施的行为,是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规定系统的情形,对有关情况的处理可以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后果来处理,尤其是不同的违法事实,在上述法律中也要依据不同的要件进行认定,如果不成立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