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主跟行政部门签订了一份招商引资协议,然后无法判断协议是一个行政协议,还是一个民事协议的,可以通过几个点去做一些简单的判断。可能有些企业主还是说通过这些没有办法判断是不是行政管理职能,是不是协议中行使了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是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董国女律师针对这个话题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简单分析。

那这样的话,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然后让专业的律师、行政法方面的律师给作出专业的判断,然后看看是不是行政协议。为什么要判断这个呢,因为这一点对企业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在行政协议的规定里边我们也能够看出来,行政协议和民事协议道路的选择,对企业的维权是有重大的影响的。如果是民事协议,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一种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双方也是在平等地位基础上进行的相关的协商。

因此,在审理民事协议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只要是说协议上约定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会认定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只要没有特别确切的证据证明是显失公平的,就是特别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其他的特别明确的证据证明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相关条款的合法性,会按照合同的条款然后进行相关的裁判。

但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虽然是具有双方协商的内容,但是很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单方面确定的,然后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方来说,去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往往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是按照条款来或者说大部分按照对方的条款来,很多是不能够协商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一个很多不能协商的条款的内容的协议当成一个民事协议来对待,意味着协议从根本上来说,对于相对方就是不公平的。因为那些条款不是经过行政相对人同意来制定的,而是在当时制定的时候,就有一个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因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就产生了条款上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如果按照平等的原则去进行裁判的话,就可想而知,肯定是对相关的相对方是不利的,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个案,作为行政相对方通过民事的方式去主张的,损失会比较大,所以说判断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特别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