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边线范围内全额受偿。如果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受偿比例,由破产人的实际财产数额决定,而不是由某某人决定。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破产程序终结,也就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终止。除非,债权人能够发现被债务人隐瞒、或者不当处分的财产,又或者债权人愿意自行垫付破产费用,继续清算。4、请注意,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普通债权并不是同一顺序。5、普通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直接参与破产清算,审查债权人的财务账册,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如果发现债权人有隐匿财产、虚构账簿、抽逃出资、虚假注资、不当处分财产、不当清偿、不当分配利润等等情形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否定债权无人的法人资格、或者直接追诉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