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没逮捕(即未下发逮捕通知书,但已拘留)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还在侦察阶段;相关证据材料未达到审批逮捕的标准。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经过拘留阶段后会发放逮捕通知书,当事人在这个阶段是不能被放出来的,如在拘留阶段未抓到足够证据会放人。下面来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被邢拘,但检察院没批捕钱还了,人能不能放出来?

如果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也不会放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已列举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大家引以为戒。从第二个问题中可以看出,涉嫌信用卡诈骗但是没逮捕的当事人,拘留期不发放逮捕通知书但是也不会放人,经过所有阶段之后如果判定无罪会释放,构成犯罪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情况进行判定。如需进一步进行了解请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