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经营权是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滩.海滩。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非其他财产。有些集体组织,根据承包商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分配给承包商一些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承包经营权的附属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其权利义务。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2/3以上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2.承包经营权为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商对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占有.使用.收益,生产经营活动,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集体组织的非法干预。在此应当指出。承包商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承包合同)将部分收益交付给业主,其余的收入归承包人。而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于此。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土地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承包商对其没有任何权利。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将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使用的权利。在这里种植,不仅指种植粮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等作物,还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此外,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均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4.承包经营权为一定期限的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林业.渔业生产的,有效期为30年。如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关系是一种新的物权,是一种与债权不同性质的物权,也是传统民法物权种类所不能涵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