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和农业生产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杀虫剂.兽药.肥料.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杂,以假充真,以假充真”。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一定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法》规定:“经营种子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种子质量标准,并通过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经营种子不得掺杂,以次充好”等。对于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相关部门又先后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冒伪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暂行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损害了农业生产,危害了农业生产,应当依法予以打击。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农药.兽药.肥料.种子。我们所说的农药,是指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杀菌剂.除草剂等。我们所说的兽药,就是用来防治.治.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功效.用途.用法.剂量的兽用药物。我们所说的化肥,是指经过化学或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多种植物所必需的营养成分,或兼用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肥料范围包括:化学氮.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肥料.其他肥料(除上述列举外)。种籽,是农业.林业生产所用的种子.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制造.以下列方式出售农业生产资料:不合格的农产品:1.制造假农药.伪造的兽药.伪造的化肥。我们所说的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成分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应含有的成份名,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肥料,也可使用此种杀虫剂.兽药.化肥.替代另一种杀虫剂.兽药或肥料.其它应按假处理的杀虫剂.兽药和化肥,如没有获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2.伪造或丧失使用功效的农药.兽药.肥料.种子。效用,是指一个事物所蕴含的积极作用和价值。失用效用,即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而失去其有利作用和价值。用它也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例如农药已经不能防治病.虫.害,化肥已经不能给植物提供营养而促使其生产等。3.使用不合格杀虫剂.兽药.肥料和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肥料和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质品,虽然它们具有一定的使用效能,却不能达到合格产品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肥料成分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符,超过有效期未完全丧失效用等。不像上面提到的虚伪或丧失功能的东西,而后者是对要防治或本应达到的目标毫无作用。不管犯下的是生产.卖什么行为,针对什么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且达到一定的危害效果,就构成本罪。制造、出售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在构成本罪之前,必须对其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也就是说,本罪是结果犯。若只是生产.出售行为而无危害后果,或虽有危害后果,但使生产损失未达到较大程度,亦不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构成他罪。(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四)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它的蓄意内容有三种形式:一是故意制造假农药.伪劣肥料.伪劣肥料;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效的杀虫剂.动物药.化肥.肥料.种子,故意将其出售;三是故意用劣质农药.兽药.肥料.肥料.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疏忽行为,如未经知情就出售虚假的或丧失使用功效的农约.动物药品.肥料.种子,不得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益。尤其应指出,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后果,而非本罪的目的。我国的农业生产十分重要,如果有人靠卖假药、卖假药、卖假药,对整个农业生产都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