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其必然性:1.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为个人所有,明确区分所有权,在法律上予以保障。2.及时预防和惩罚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在离婚时因不能确认婚前财产而引起家庭内不必要的纠纷,使法庭能够分清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诉讼,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实现的一种婚前财产公证行为,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婚姻确实不是为了离婚,但是没有人能保证在未来的漫长岁月中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最好去接受。3.避免更多的矛盾和冲突,使夫妻生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高度开放与自由,恋爱的物欲化,导致了婚姻自由的程度的提高,进而导致离婚率的上升。但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的增加,与以往相比,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组成,以及财产的数量都发生了变化,表现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加.经营性财产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特别是结婚以后,因为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明确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不清了。离婚后,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容易产生纠纷。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很难理顺,很难分割,很多夫妻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仍然存在争议。而且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准司法的非诉讼制度,为人们在该财产纠纷的预防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4.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处就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进行公证,并经公证的财产约定将被法律直接认可。由于公证书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功能,一旦涉及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直接以公证书为依据确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经被有效的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列为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