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案件中,有恶意转移.隐匿.挥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因此,发生危机后,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紧急的,紧迫的。离婚案件受理后,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请求。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难以执行的,可依据其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而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作了一项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护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范围内,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1.作出保证。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2.防止财产损失。仅当诉讼中涉及的财产有损坏、灭失或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了隐藏.转移.出卖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仅限于争议财产的保全。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不应采取保全措施,对其所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诉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4.申请法院。离异后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维护不动产。法院对不动产及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采用扣押相关财产证明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处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查封或扣押该财产。6.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法院对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夫妇离婚大多数已经没有了感情,自然有可能对财产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处置,而间接伤害了曾经是夫妻的对方,这样的行为法官和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而且会通过保全的方式避免有人事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