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承担抚育费用的数额。无直接扶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者应占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通常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给付的比例。如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则可以用其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折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