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确定。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因伤残连续误工的受害人,可将其计算到对残疾日的前一天。3.护理费用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期限决定。护士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无工资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护下的工资计算。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4.交通费交通费是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者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实际费用来计算的。交通费用必须用正式的单据作为凭证;相关的凭证必须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数量一致。5.住宿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和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家属在去医院就诊.转院.和处理交通事故有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补偿义务人应根据一定标准,对其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6.可根据地方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膳食补助标准,确定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当予以合理补偿。7.营养费受害者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证意见决定。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来决定营养支付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受害人所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应根据受害者未受伤前每日固定收入,或当地平均工资收入乘以误工时间,确定为日,通常来说,误工的天数可以由医生来决定,超过误工天数就不算误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