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没有结婚证书,但生了孩子也要支付抚养费。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须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承担多少和持续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1)确定儿童抚养费用的金额。一、父母双方约定,约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论协议或判决,均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孩子成长的实际需求,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甚至父母双方都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抚养方承担孩子的全部抚育费用时,法院还应核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基础,否则,影响到子女健康的,则不予批准。决定孩子抚养费有三种具体计算方法:首先,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用一般可以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支付;如果有两个以上孩子,可以适当提高抚育费,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三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2)关于子女抚养费用如何发放。儿童抚育费可采用下列方式给付:一种是定期支付,一次支付。根据父母的职业状况,原则上应当定期给付,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者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是没有固定收入,但是每个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亲、母亲,按月支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以按季或年支付;特殊情况,还可以一次性支付,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对于涉外、涉华侨,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要做一次给付处理,以免以后执行难。第二,用物交换。这一办法主要针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失踪的一方。如果是这样,根据确定的儿童抚养费要付多少,用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产,用相当的金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孩子的一方。(3)关于儿童抚养费用支付的期限。儿童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有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该原则期间为一般直至孩子18岁为止抚育费的发放。超过16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家长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特别期,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照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要支付抚养费,终止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3种情形,即适用特别期限的先决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仍在上学;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对于存在上述一种特殊情况的儿童,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仍然必须支付其抚养费用。未婚生育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未领取结婚证,但婚姻事实存在,离婚时仍需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获得了抚养权,另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也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拒绝付款,可以准备相关材料,进行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