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可去派出所保案,或法院起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